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有关调查报告,2003年我国可统计的网络游戏用户已达到1380万户,有76.3%的网民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,有26.7%的用户曾经使用现实货币购买过网络游戏中的人物账号或虚拟物品———
近年来,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玩家:设置电脑,专门雇请高级玩家打网络游戏,挣取虚拟武器和游戏人物,然后在网上明码标价出售。威力大的虚拟武器可以卖上几百元,级别高的虚拟人物账号甚至可以卖到二三千元。
不仅游戏中的交易平台生意兴隆,还出现了许多专门的道具装备交易网站,如利好交易网等。在南京等地,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这种经营的公司。记者了解到,玩家之间买卖物品一般只是小量交易,大部分出售的虚拟武器来源于非法复制和游戏开发商、代理商内部人员的违规操作。
这种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存在的经营方式应当如何定性?执法部门反映,在查处中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经常面临执法困境。
游戏玩家:你情我愿,买卖合情合理
在北京近郊的一家网吧,记者看到有将近80%的人在玩游戏,其中绝大部分是在玩网络游戏。记者随机选择了4位游戏玩家进行了采访。他们中有两人曾用现实货币买卖过虚拟物品,另两人也表示如果有需要也会考虑购买。他们说,这种买卖由双方定价格,觉得合适就成交,你情我愿,是合情合理的。
一名北大的学生告诉记者,在学校里有许多同学用很长时间,比如几个月、半年甚至更长时间,玩出不同的虚拟武器和游戏账号,然后出售给其他玩家。他的宿舍里就有3位同学曾经卖过虚拟人物账号,3个账号共卖了六七千元,其中一个被从黑龙江专程赶来的玩家买走。这种私下买卖在玩家中很普遍。
行政部门:交易性质尚需立法明示
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司监管处的兰士勇处长告诉记者,现在工商机关网吧治理工作的重点主要是打击、取缔无证照网吧和超范围经营,对于全国很多地区都出现的虚拟物品交易行为,尚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,现阶段不能贸然定性,是否属于超范围经营还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。
文化部一位官员也指出,文化部曾多次接到对网吧业主买卖虚拟武器和游戏人物的反映。但是目前,全国网吧整顿治理工作的重点主要是查处无证照经营,对于此类行为如何规范,目前的法律是缺位的,因而也就无法名正言顺地予以监管。同时,该官员认为,网吧只是虚拟游戏交易的一个环境,事实上个人间的私下交易同样大量存在,对于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有赖于对虚拟财产的认定。如果允许以现实财产买卖虚拟设备、账号,网络游戏开发商就可以不断制造虚拟武器和游戏人物,以此换取巨额资金,可谓一本万利。
法学专家:区别对待,关键在于取证
虚拟物品交易行为,特别是网吧业主从事此种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制范围,现行法律应当如何调整?对此,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学专家。
我国著名网络法学专家、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张楚教授告诉记者,获得虚拟物品,玩家需要支付上网费等大量金钱和时间,其具有现实价值是确定无疑的,这在去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网络高手盗取网络游戏中“装备”一案的判例中已经得到了确认。目前,虚拟物品交易现象十分普遍。中国大多数网络游戏经营公司都是代理商,没有改变游戏内部规则、创制虚拟物品的权利。在仅有游戏开发商授权代理经营游戏的情况下,如果利用一些非法手段,如复制、窜改编号等买卖虚拟物品,应当属于合同违约行为;情节严重的话可以纳入刑法调整范围。至于网吧业主的此类经营行为,如果是严重破坏交易规则,最好先由相应的网吧自律组织,如网吧业主协会、网吧联盟等制定行业规则来进行调整,有必要时再由法律法规进行规范。
目前,基层工商部门在执法中遇到类似情况,常常会因无法对此行为定性而产生是否监管、如何监管的困惑。对此,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指出,信息时代,各种各样的信息产品都是可以进行交易的。只要这种买卖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,没有侵犯国家、社会利益,没有违背社会道德准则,就没有什么不可以。工商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应当是从事营业的组织和个人。网民个人之间从事的交易行为,如果仅仅是偶尔发生,并非持续性的营业,就不属于工商部门的管理范围。如果有营业执照的网吧在提供上网服务的同时,为了吸引顾客附带提供一些其他产品,可以倾向于认为属于附属商行为,执法部门不宜按超范围经营进行查处。如果有营业执照,却什么都不干,弄几台电脑,找几个人,专门从事虚拟物品的交易,事实上就改变了主业的营业性质,可以按照相关法规予以查处。张楚教授同时指出,如果对虚拟物品交易中的违约或其他非法行为进行监管,关键问题还在于取证。虚拟物品交易的行为是在网络游戏中通过人物账号进行的,物品的交易记录在游戏公司能够找到,但是人物账号的身份确认就是个难题了。国家公权力机关目前的技术手段尽管可以确认上网地点等,但对虚拟账号和现实身份的对号入座仍存在困难,还需要进一步研究。